西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西工程大保字〔201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管辖区域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机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 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5. 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6.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7.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8. 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9. 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10. 负责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1. 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12. 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13.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4.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按规定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6. 按规定检查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情况,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 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8.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校保卫处备案;
9. 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10. 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 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 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3. 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消防安全管理实行两级管理。
第十条 下列单位为一级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图书馆、幼儿园、水泵房、锅炉房、配电室、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库房、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
下列单位为二级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档案馆、大学生活动中心、工会活动中心、一般实验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超市。
第十一条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都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一级重点消防安全单位(部位)的制度、档案及预案的建立由保卫处牵头,部位所在单位配合;二级消防安全单位(部位)的制度、档案及预案的建立由校属各单位负责,保卫处进行指导。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方案报校保卫处审批。方案中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具体管理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和活动中的安全措施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消防设施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及时归档并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校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作业人员还须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教室、大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工会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对外出租房屋(或实行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等)时,当事单位(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园内住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因施工临时占用或堵塞时,应事先报经校保卫处批准,采取相应临时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拆除与疏通,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事发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并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配合保卫处保护好现场,并自觉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查明起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部门、保卫处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的各类消防设施(消火栓、水龙带、水枪、防火报警装置、应急灯、消防安全指示标志等)和消防器材(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箱、消防专用装备等)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校属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数量与使用状态等情况,如有缺失、损坏或过期,及时联系保卫处更换补充,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除扑救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使用外,不得擅自挪动或改做他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用时,须事先征得校保卫处同意。严禁擅自拆卸消防设施(器材)、严禁随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设备和移动消防标志。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校保卫处负责统一配发和监管。各单位负责对已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按定人、定点、定部位的要求进行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校保卫处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每季度应对全校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9.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学校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时,保卫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每月至少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 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7.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9.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9.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在“119”全国消防日前后,负责在校园内开展为期一周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周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都要重视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建立教育和培训制度。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人员密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员工要及时进行培训。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构,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应当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体系,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消防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当事单位和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行废止。